泰兴市自强模范及助残典型奖励办法
来源:泰兴市残联 日期:2016-4-11 10:06:17 作者:泰兴市残联
泰残基 〔2015〕4号
各乡镇(街道),市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残疾人自立、自强、自尊,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建立完善自强模范及助残典型奖励机制,经市文明办、市残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研究,现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自强及助残道德典型奖励对象,是指常居泰兴的下列两类人员:
第一类:获得中国好人荣誉称号的残疾人及扶残助残先进个人;获得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或自强模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第二类:入围中国好人榜或获得江苏好人荣誉称号的残疾人及扶残助残先进个人;获得江苏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或自强模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奖励形式
每年的全国助残日期间,邀请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对保持荣誉称号的各类自强模范及助残典型发放奖金或物资。
为充分发挥自强模范及助残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到各类助残项目中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还将对各类优秀服务项目,给予1-3万元的经费扶持。
三、资金来源
1、市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泰兴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
4、其他。
四、奖金申请
自强模范及助残典型在获得相关荣誉后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表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张2寸免冠彩照及时到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备案,在每年助残日之前到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
五、资格审核
由市文明办、市残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备案后的对象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停止奖励:
1、不再扶残助残的;
2、不再起到自强模范带头作用的;
3、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的;
4、违反党纪国法被查处的。
泰兴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兴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