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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泰兴市残联 日期:2016-4-11 9:57:23 作者:泰兴市残联

2016 13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其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减轻政府、社会和家庭负担,经市残联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2016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一轮参保工作,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泰残发【201014号、人保寿【201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80周岁以下(含80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人(可扩至残疾人家庭成员)均可投保。

二、参保指导数

各乡镇(街道)每个村居40名。

三、保险费交纳

每人每年45元,其中15元由保险公司爱心承担,30元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乡镇(街道)政府视财力情况,对其中的低保、贫困对象等,适当给予补助。

四、承保时间

201651日起至2017430日。

五、理赔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经核实后属保险责任范围的,1665周岁的残疾人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65周岁以上及16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5000元。因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额不超过2000元。

六、理赔程序

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本乡镇(街道)残联及承保公司,同时乡镇(街道)残联做好相关审核、申报工作。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保险公司每季度向市残联报送理赔情况汇总表。

   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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