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泰兴市残联 日期:2016-4-11 9:57:23 作者:泰兴市残联
泰残发〔2016〕 13 号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其抵御意外风险能力,减轻政府、社会和家庭负担,经市残联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2016年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新一轮参保工作,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泰残发【2010】14号、人保寿【201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80周岁以下(含80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人(可扩至残疾人家庭成员)均可投保。
二、参保指导数
各乡镇(街道)每个村居40名。
三、保险费交纳
每人每年45元,其中15元由保险公司爱心承担,30元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乡镇(街道)政府视财力情况,对其中的低保、贫困对象等,适当给予补助。
四、承保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
五、理赔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经核实后属保险责任范围的,16至65周岁的残疾人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65周岁以上及16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5000元。因意外伤害而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额不超过2000元。
六、理赔程序
被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本乡镇(街道)残联及承保公司,同时乡镇(街道)残联做好相关审核、申报工作。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保险公司每季度向市残联报送理赔情况汇总表。
泰兴支公司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