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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兴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兴市残联 日期:2016-6-2 16:47:54 作者:泰兴市残联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泰兴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325

 

泰兴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指:具有泰兴市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本市范围内实现自主创业、个体就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听力、言语、肢体、视力)和承接残疾人托养任务的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首次创业扶持、扩大经营扶持、创业贷款贴息和辅助性就业项目。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款 首次创业扶持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潜力。

2.提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盲人按摩开业许可证》。

5.从事专卖专营及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明。

第二款 扩大经营扶持

1.申请扩大经营扶持的残疾人,必须在首次创业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必须是原经营项目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济效益的项目,同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3.提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设连锁店必须与原经营名称相符,法人为残疾人本人。

第三款 创业贷款贴息

1.申请创业贷款贴息的残疾人,应有具体经营项目,所需条件提供资料与第四条第一款相同。

2.必须是通过本市金融机构审批的贷款,并按金融机构规定还清所贷本金及利息,还贷终止时,无出现逾期还贷情况和无不良贷款记录。

3.提供还清贷款记录凭证及利息清单。

第四款 辅助性就业项目

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扶持的主体,应是承接残疾人托养任务的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机构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扶持资金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扶持对象并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按以下资金标准给予扶持:

1.首次创业扶持,按实际投入(创业设备、设施、装修、场地等经审核或评估认可的投入)给予10%-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扩大经营扶持资金补贴标准按首次创业扶持资金补贴标准执行。盲人保健按摩连锁机构,每增加一家连锁店乡镇区域的给予0.5 -1.5万元,城区的给予1.5-3万元的补贴。

3.创业贷款贴息按年利息总额3万元以内的按实给予全额补贴,年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

4.辅助性就业项目每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请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第六条 残疾人创业者申请扶持,填写《泰兴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种养殖户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

2.从业人员参保证明、纳税证明;

3.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申请扩大经营创业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创业贷款贴息,需提供承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5.申请人银行账户和其他辅助材料。

乡镇(街道)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残联。项目通过市残联审核后,乡镇(街道)残联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审批正式通过。申请人签署承诺书,保证扶持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从其中列支。市残联负责做好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好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的作用。

第八条 每年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预算150万元,用于当年残疾人创业扶持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用完为止。

第九条 市残联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组织第三方对创业扶持项目的评估,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跟踪。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扶持资金的资料上报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要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和申请后违法经营等,立即停止审核,已经拨付的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诚信体系,对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建立档案。对有违规、违法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任意一条款的残疾人一年内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其他条款的补贴。已经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3年内不得申请相同条款的创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同类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11日起实施。

 

附表:泰兴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