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托养机构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兴市残联 日期:2016-6-2 16:48:26 作者:泰兴市残联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深入推进我市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加快残疾人增收奔小康进程,现将《关于在全市托养机构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3月28日
关于在全市托养机构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残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中残发【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残联《泰兴市残疾人创业扶持试行办法》(泰残发【2016】)22号)文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现对我市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内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提出如下办法: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性质
本文所指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经各级残联组织批准认定并承接全市残疾人托养工作任务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为帮助辖区内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实现就业,而设立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这个机构具有庇护性、非盈利性、福利性的特征。
二、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托养机构的条件
1、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托养机构应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报市残联备案。
2、托养机构应有可供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固定场地。
市级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设立的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场地,不低于2000 平方米。
乡镇(街道)、社区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设立的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场地,不低于50平方米。
3、托养机构应具有适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可持续发展、相对稳定的生产项目。劳动项目系来料加工,当事双方应履行合法的相关手续。
4、托养机构应具备适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基础设施,具有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及规章制度。
5、托养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长期固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应在5名以上。
6、托养机构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应具有为残疾人支付适度劳动报酬的能力。
三、参与辅助性就业的对象
1、持有本市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就业年龄段(16-60周岁)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3、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4、有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四、经费扶持标准
(一)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的托养机构
1、对手续完备、运行正常、评估合格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的托养机构,市残联一次性给予0.3-1万元补助用于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及安装消防监控设施等。对托养机构开展的辅助性就业项目,给予0.5-3万元补助用于人员培训、生产设备、产品运输等。
2、按照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的托养机构内固定就业残疾人劳动报酬总额20%的标准,市残联补助该机构生产管理费用。
(二)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
市残联按月对固定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发放劳动补贴。劳动补贴按照其劳动报酬1:1的标准予以发放。月补贴额最高为200元/人,年补贴额最高为2000元/人。
五、辅助性就业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申报时间
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每年3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2、携带资料:
(1)《辅助性就业项目扶持申请表》(见附件1);
(2)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3)参与辅助性就业残疾人二代证(复印件)、就业人员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二)初审
各乡镇(街道)残联对辖区内申报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报市残疾人托养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
市托管办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报市残联分管理事长审批。市托管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反馈审核结果。
(四)项目结算
每年第四季度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组织对相关机构的辅助性就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下发场地和项目补助经费。
六、残疾人劳动补贴申报程序
(一)申请
经确认的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托养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递交残疾人劳动补贴申请,同时携带下列材料:
(1)上月度残疾人劳动报酬明细制表及汇总表;
(2)上月度劳动报酬发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填报《残疾人个人劳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4)机构为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二)初审
各乡镇(街道)残联对所辖地内申报机构的《残疾人个人劳动补贴申请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托管办。
(三)审核
市托管办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残联分管理事长审批。
(四)发放
市残联根据审批意见,将劳动补贴按季度发放到参与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个人银行卡帐户。
七、监督机制
1、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监管机构。每年6月、12月应会同市托管办和相关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各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托养机构运行、经费使用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残联报告。
2、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残联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残联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3、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冒领违法违纪手段,套取、骗取补贴的托养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辅助性就业项目扶持申请表
2.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
3.残疾人个人劳动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