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兴市残联 日期:2017-5-31 16:31:45 作者:泰兴市残联
泰残发〔2017〕27号
关于印发《泰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6〕33号)的要求,结合泰兴实际,市残联、市财政局特制定《泰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兴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7日
泰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泰兴户籍残疾人(含未领证14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租)用维修、回收更换、效果评估、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宣传教育和家庭无障碍改造(地面、门、厨房、卫生间等),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和康复工作者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补贴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等,均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6〕33号)所附《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辅具目录》)和《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标准》注明的实施。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贫困优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
第七条 市残联对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3500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全额补贴的贫困家庭对象:
(一)低保、“三无”人员和五保家庭残疾人;
(二)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三)14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
(四)在校在读残疾学生;
(五)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第八条 市残联对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对非贫困家庭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省补贴标准50%的补贴。
第九条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度补贴(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 市残联确定市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为泰兴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定点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一站式”服务。市残联应为市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职责:
(一)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提供适应性训练;
(二)做好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辅助器具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及宣传;
(三)做好辅助器具适配和效果评估、辅具收发、库存整理、信息咨询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工作;
(四)执行《基本辅具目录》价格;
(五)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采取现场评估的办法实施。
(一)申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在各乡镇(街道)残联设立服务站,展示残疾人常用的基本型辅具,残疾人经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初步评估后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填写《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附件3),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上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三)评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根据残疾人申请进行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和补贴方案建议。
(四)审批。市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和辅具服务中心提出的适配和补贴方案建议进行审批。
(五)适配补贴。经市残联审批核准后,残疾人可对照《基本辅具目录》和《补贴标准》到适配服务机构选择辅助器具。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补贴标准的采取实物发放的形式进行全额补贴,全额补贴的辅助器具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配送;所选辅助器具价格高于补贴标准的,差额低于200元的由本人申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送辅具”项目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后,采取实物发放的形式进行全额补贴,辅助器具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配送;差额高于200元的,采取现金报销形式补贴,残疾人自行购买后凭有效票据向市残联申请报销可补贴部分资金。
(六)回访。各乡镇(街道)残联对适配后的产品使用情况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和适配后服务,将回访的结果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泰兴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包括省、市财政和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用于辅具适配服务的经费。其中75%用于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补贴,25%作为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经费。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补贴经费主要保障贫困家庭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市级财政补贴主要补充非贫困家庭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安排“送辅具”项目,对指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经财政补贴后差额部分给予每件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残疾人每年度可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的辅助器具。
第十六条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的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赔付的,不得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十七条 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泰兴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
2.泰兴市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标准
3.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